学员开教练车发生交通事故,该由谁来埋单?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7-03-03  分享到:

胡某孔驾驶二轮机动车在藤县六车道公路上行驶,不料与藤县某驾校学员刘某献驾驶的教练车发生追尾事故。胡某孔当场被撞伤,为此支付巨额的医疗费。出院后,胡某孔将教练和驾校以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三方赔偿其各项损失23万余元。近日,藤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交通事故作出了判决。

车速太快引发追尾事故

2016年7月19日,藤县某驾校教练员带学员刘某献在禁止学车的藤县六车道公路上试驾,此时,胡某孔驾驶二轮机动车在该车道公路上同向行驶,由于车速较快,没有及时躲避,追尾撞上前方正在学车的由刘某献驾驶的桂D1252学轻型专项作业车。胡某孔当场被撞伤,造成胡某孔构成1项九级伤残,3项十级伤残的严重后果。胡某孔为此支付巨额的医疗费,出院后便将教练和驾校以及保险公司告上藤县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三方赔偿其各项损失239161元。

事故认定追尾方负事故主要责任

同年8月12日,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六车道是禁止学车路段,教练员区某庆不顾危险,仍带学员刘某献在该路段学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胡某孔驾车未保证安全行驶,追尾前方车辆,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争议焦点教练员是否须担责

教练员区某庆诉称,事故起因是胡某孔驾驶的二轮机动车速度太快,躲避不及时才追尾的教练车,况且交警已经认定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故其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自行负担因事故所受到的损失。更何况他只是个雇员的,事故发生的时候,他是在履行雇员的工作职责,有关的赔偿责任应该由驾校方承担。

驾校方有关责任人认为,教练员私自带学员到禁止学车的车道驾驶,违反了驾校及法律规定,教练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且是学员驾车发生的事故,学员本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胡某孔诉请教练员区某庆、中腾驾校及其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3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教练员区某庆带领学员刘某献驾驶教练车时,违反有关规定,在禁止学车路段学车,导致发生事故,对事故应当承担次要责任,交警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恰当,法院对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予以采信。

区某庆是中腾驾校雇请的教练员,其与驾校是雇佣关系,事故发生时其是在履行职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教练员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中腾驾校承担。

因该教练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原告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

故该院判决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5万余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张焕杰 韦承梭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章第2节20条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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