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7日,藤县法院执行干警突袭藤县某饭馆,将三“老赖”刘某林、刘某彬、吴某强进行司法拘留,成功迫使三名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
2014年11月13日,申请执行人梁某莲、黄某良、冯某玲因合同纠纷将被执行人刘某林、刘某彬、吴某强诉至藤县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三被执行人支付承包金、违约金等66万元。
经法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梁某莲、黄某良、冯某玲与被执行人刘某彬、刘某林、吴某强共同出资于2010年7月5日成立防城港市港口区王府页岩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府公司),2014年元月2日,王府公司作为甲方,被执行人刘某林、刘某彬、吴某强作为乙方,甲乙双方签订一份《王府页岩砖厂承包协议》,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三年,承包总金额为人民币360万元,每月付给甲方每位股东2万元人民币并约定了违约金。签订协议后,自2014年8月份起,三被执行人没有继续支付承包金给三申请执行人,故申请执行人将三被执行人诉至法院。
藤县法院经过审理,确认本案事实上是股东内部之间承包经营中产生纠纷,《王府页岩砖厂承包协议》系合法有效合同。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为此,法院判决三被执行人刘某彬、刘某林、吴某强应支付承包金共计48万元及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三被执行人刘某彬、刘某林、吴某强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三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还与法院执行干警玩起了“失踪”。
在2017年2月27日下午,经申请方反映,发现三被执行人在藤县某饭馆座谈。该院主办法官当机立断,率领法警火速赶到被执行人所在之处,依法将这三被执行人强制带回法院。在执行局办公室,进行调查询问的时候,三名被执行人一直坚持没有钱用来还款,不愿履行生效判决义务。主办法官果断采取拘留措施,宣读拘留决定书后,法警为三被执行人带上手铐,准备送进藤县看守所。
宣读拘留决定书
被决定拘留的三“老赖”
面对法院的强制措施,当冰冷的手铐带在手上的时刻,三被执行人发现无计可施,心里才服软,愿意先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并作出了保证按时还款,配合法院执行。鉴于这三“老赖”的态度诚恳并自愿部分履行了义务,该院决定提前对其作出解除拘留的决定。
(藤县法院 梁栋凯 韦承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