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房屋交给没有施工资质人承揽建设,房主应负过错责任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7-01-20  分享到:

2014年下半年,霍某峰、霍某旺父子二人将其坐落在岑溪市波塘街的房屋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交由唐某东、黄某传等十人组成的施工队建设;其中,房屋建设所需的吊机由霍某峰、霍某旺父子二人提供。十名施工人员之间没有包工头,工作中所得的钱款以出勤天数平均分配,参与房屋建设的施工人员均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资质。

2016年5月21日,唐某东、黄某传在施工过程中,唐某东、黄某二人不慎连同吊机从楼顶跌落地面,造成唐某东当场死亡,黄某传抢救无效死亡的安全事故。

事故发生后,霍某峰、霍某旺父子向唐某东、黄某二人的亲属分别支付了25000元。后因赔偿问题无法进一步协商,2016年7月28日唐某东、黄某二人的亲属将霍某峰、霍某旺父子诉至岑溪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霍某峰、霍某旺父子赔偿唐某东、黄某二人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55292.25元;并由霍某峰、霍某旺父子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霍某旺、霍某峰父子二人建造的房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给唐某东、黄某传等十人承建,双方虽未签订有书面合同,但已达成口头协议。霍某旺、霍某峰与施工建设方形成了以一方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支付工作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房主与建设施工方之间实际上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建设施工人员之间没有包工头,但他们之间实际上形成了合伙合作关系。唐某东、黄某传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死亡的后果,主要原因是由于唐某东、黄某传不注意安全义务,疏于安全防范、违规操作所至,因此受害人唐某东、黄某传对其死亡引发的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而一起从事工作的施工人员之间并没有做到相互监督做好安全保护措施,杜绝安全隐患,在工作过程中亦存在过错,并且他们之间所得的工作成果、工资报酬亦共同分享,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共同在一起工作的施工人员应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作为屋主的被告霍某旺、霍某峰在选任承揽对象时没有注意审查承揽方的资质而将自己的房屋的建设业务交给没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人员进行施工建设,被告霍某旺、霍某峰存在选任过错,依法应对唐某东、黄某传在建设其房屋过程中坠楼死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其中,十人施工队中的唐某宁、唐某祈对房屋的四、五楼建设没有参与,也没有享受到四、五楼的劳动成果;故唐某宁、唐某祈对唐某东、黄某传的死亡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结合上述事故原因及过错责任的分析,本案民事责任应由唐某东、黄某传承担60%,霍某旺、霍某峰承担30%,其他六名施工人员共同承担10%的民事责任。

法院根据上述事故责任的分担依法作出了判决,宣判后,受害方、施工方及房主均没有上诉。

岑溪市人民法院 田广伟 林振忠)

版权所有:中国共产党梧州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桂ICP备15009969号   桂公网安备 45040502000009号
网站主办:中国共产党梧州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梧州市平安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