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遭辞退
    ——经法院调解获得万余元经济补偿金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7-01-18  分享到:

近日,岑溪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劳动争议案。被辞退的保安莫某获得了原用人单位支付的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共11000元。

据了解,莫某于2011年1月30日到岑溪市某混凝土公司当保安。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则口头约定按月结算。莫某一直在该公司工作直至2016年6月24日被无故辞退。为此,莫某在同年的7月7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共26840元。2016年11月7日,劳动仲裁部门裁决该公司一次性支付给莫某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1934元。该公司对裁决结果不服,在2016年11月29日诉至岑溪法院,认为不应支付该笔补偿金。

审理过程中,主办法官向双方释明,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无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法官主持调解,莫某和该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并由该公司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11000元给莫某。

法官释法: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本案莫某虽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也被视为双方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莫某被辞退后,可以依法主张要求原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岑溪法院研究室 梁植刚 林振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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