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财产变卖 检察院现场监督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6-12-27  分享到:

12月26日,藤县人民法院依法启动变卖程序,在藤县人民检察院的全程监督下,对一起执行案件标的物即房屋进行变卖。经过竞价,标的物以330万元的价格成功变卖。

2012年9月25日,原告广西藤县某银行与被告广西某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船务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船务公司向原告借款300万元用于购船,借款期限为3年。同日,原告与被告船务公司股东李某喜与巫某容(两人系夫妻关系)共同签订《抵押合同》,二被告自愿以属夫妻共有并以李某喜名义登记的位于藤县藤州镇东山路的房屋一栋抵押,并办理了相关抵押手续。借款到期后,被告船务公司仅支付了58万余元利息。后被告船务公司因经营不善而停业,公司股东李某喜与巫某容外出去向不明。原告无法追收借款本息而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支持原告方的诉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藤县法院对上述抵押房屋进行公开拍卖,但三次皆因无人竞买而流拍。为此,该院依法启动变卖程序,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290万元变卖上述房屋。

在进行变卖前,藤县法院制定了活动方案及变卖规则,明确相关人员的工作责任,并对变卖的起步价、加价等内容进行明确。变卖会上,该院邀请藤县人民检察院民行科科长周远宏等3人到现场进行法律监督,并对整个变卖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确保整个过程公平、公开、公正、透明。

变卖会现场

最终,经过2名竞买人25次竞价,竞买人唐某最终以330万元竞买下被变卖楼房。藤县人民检察院确认该次变卖会合理合法。

据悉,为保障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与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的正确履行,加强对民事执行案件的监督制约与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及司法权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6年7月1,藤县人民法院和藤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解决民事执行监督工作与民事执行难等有关问题协作规定(试行)》,上述变卖会正是两院加强沟通与联系,共同努力基本解决执行难的一个缩影。

(梧州市藤县人民法院 祝裕旺 赵柏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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