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市民陈先生曾起诉杨某要求其归还欠款20万元,获得了胜诉。陈先生申请执行时,却发现杨某没有财产可供执行。陈先生才想起当初起诉时遗漏了杨某的前妻刘某作为被告。12月12日,陈先生再次来到岑溪市人民法院立案庭起诉,要求刘某承担连带责任。立案庭法官当场受理了该案。
2013年6月,陈先生借给他的老师杨某20万元,双方约定了利息并写下了借条。2013年6月至2014年8月,杨某按约定每月支付陈先生利息。2014年9月后,杨某不再支付利息。陈先生多次追讨本金无果后,于2015年6月向岑溪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依法支持了陈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后,杨某还是没有还钱。陈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调查后发现,陈先生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这时,陈先生才想起他2013年借钱给杨某时,杨某和刘某还没有离婚,此笔借款应当是夫妻共同债务,当初起诉时遗漏了刘某作为被告。陈先生欲向法院申请追加刘某为被执行人。执行法官告知陈先生,如直接追加刘某为被执行人,则剥夺了刘某的抗辩权,对刘某不公平;其请求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列举的可以追加被申请执行人的范围和条件。
于是,12月12日,陈先生再次来到岑溪市人民法院立案庭起诉刘某,要求其承担对这笔借款的连带责任。立案庭法官认为,对于债权人在起诉债务人后又单独起诉债务人配偶的案件,虽然是基于相同的事实,但因当事人、诉讼请求及法律依据均不相同,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因此,当场受理了该案。
(岑溪法院 封炎华 温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