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岑溪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两位乡里乡亲的农妇,居然因所谓的“感情纠葛”而大打出手。最终,致人重伤的王丽红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赔偿受害人黎小凤各项经济损失41 244.3元。
今年2月15日,黎小凤因怀疑同村的王丽红与其丈夫存在着感情问题,便前往王丽红家中“讨说法”。黎小凤找到了正在家里吃早餐的王丽红后,当即指责其不守妇道、勾引自己的丈夫;并警告王丽红不要再纠缠其丈夫。
王丽红听了黎小凤的责骂后,当场和黎小凤吵了起来。黎小凤一下子气不过来,动手朝王丽红的左脸扇了一记耳光。被打后不甘示弱的王丽红当即将手中的碗向黎小凤的脸砸去,当场将黎小凤的左眼砸伤。看着二人愈打愈烈,旁观的众人将二人拉开,并将送黎小凤去了岑溪市人民医院治疗。看到自己打伤了人,王某红在事后赔偿了黎小凤医药费5 000元。
黎小凤在岑溪市人民医院治疗了几天后,因伤情过重转至武警广东省医院治疗;但,终因左眼球破裂而左眼失明。后经鉴定,黎小凤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王丽红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上述故意伤害犯罪事实。在岑溪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黎小凤向岑溪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王丽红赔偿其因伤导致的各项经济损失共125 807.3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丽红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在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王丽红还赔偿了黎小凤部分经济损失,黎小凤自身有过错,对王丽红酌情从轻处罚。而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确定黎小凤应承担经济损失的20%,王丽红应承担经济损失的80%。
综上,法院遂作出了前述判决。 (文中人名为化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 田广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