俩90后小伙利用汽车干扰器对汽车进行干扰,使车主无法正常对汽车上锁,等车主离开后将放在车内的物品盗走。11月8日,长洲区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杨某、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6年6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甘某在本市长洲区某蛋糕店门口对出路边,利用汽车干扰器对一辆白色宝马轿车进行干扰,使车主无法正常对轿车上锁,等车主离开后将车主放在车内的4盒大红袍茶叶、3瓶白酒和3瓶洋酒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716元。
2016年6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甘某又利用同样的方式对停放在本市某停车场内的一辆轿车进行干扰,盗走车主放在车内的一台小米4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40元。同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甘某再次利用上述方式对停放在本市某包点店门口对出路边的一辆越野车进行作案,将车主放在车内的8瓶白酒盗走。经鉴定,被盗白酒价值人民币240元。
被告人杨某、甘某盗窃三起,涉案数额价值人民币4496元。
长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合伙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某、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均依法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现场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黄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