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身份不明,原告无奈撤诉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6-11-15  分享到:

前不久,岑溪法院民一庭受理了一起因无法证明被告身份而以原告撤诉告终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2015年9月,符某生、严某球受雇为邓某建造房屋;在房子建成后,邓某拖欠符某生和严某球的工资8000元,双方约定于2016年农历2月30日前付清拖欠。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邓某未按约定支付拖欠的款项给符某生、严某球二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符某生和严某球将邓某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该案后,主办法官发现原告所提供的的借条,除了邓某的签名外,并没有其他的身份信息。而仅凭一张借条,根本无法确定原告所提及的“邓某”就是该案的被告。主办法官后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也没能查到符某生和严某球所指定的辖区内相关邓某的身份信息。面对 “被告身份不明”这一情况,主办法官向原告释明:若原告无法补充被告相关信息,法院将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对此,原告最终无奈提出撤诉的申请。

该案虽已结束,但却引人深思:在民事审判实务中,被告身份不明的情况时有出现。为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时,应明确对方的身份,并要求对方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

岑溪市人民法院 田广伟  林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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