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山县人民法院在执行陆某明申请执行覃某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覃某永有能力而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永拘留十五日……”2016年11月3日蒙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黄世友对被执行人覃某宣读了拘留决定书,打响2016年第二个执行月活动的“第一枪”。
原来,家住蒙山县蒙山镇某小区的被执行人覃某,2014年1月将自己的汽车送至陆某的汽车修理厂进行修理,共欠修理费用9000元,经陆某多次催缴其均以各种理由拖欠不还,便以修理合同纠纷向蒙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蒙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开庭审理此案,经法官调解,覃某表示愿意归还欠款,而在调解书生效后,覃某永仍拒不还款,陆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我真的没钱还,不信你们可以去查,家里的东西,你们想扣就扣,车,你们扣押也可以,无所谓,我不怕!”蒙山法院法官蒲新华到其家中调查,覃某一副“赖皮”的嘴脸,且认为法官拿他没有办法。经法官调查,发现覃某家里商品房装修讲究,各类家电齐全,还有汽车等物品,完全具有偿还欠款能力,但却仍以各种理由逃避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6年11月3日,蒙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将被申请人传唤至法院执行局办公室,覃某仍表示自己到处有欠款,无力归还陆某的修理费用。于是,蒙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作出上述司法拘留决定,随即由法警将被执行人覃某押往蒙山县行政拘留所执行处罚,覃某永为自己拒不偿债的“任性”尝到了“苦果”!11日4日,被执行人覃某已自动履行所欠债款。
自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2016年第二个执行月活动工作会议以来,蒙山县人民法院11月1日积极部署开展第二个执行月活动,依法成立活动领导小组,组成8个工作团队,明确工作任务,强化责任意识,加大执行力度,灵活运用执行手段,提高执行效率,通过罚款、拘留、曝光等措施坚决有效的打击“老赖”,迫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充分保障权利人合法权利的实现。“这次执行月活动,蒙山法院要依法“出绝招、出狠招、出新招”,依法运用一切合法执行手段,增强执行威慑力,严厉打击“老赖”,确保提前超额完成执行月活动目标任务。”蒙山县人民法院副院长秦永炎如是说道。
法官黄世友、蒲新华宣讲拘留决定书
(蒙山法院 张廷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