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不给加班费 法院为民讨公道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6-11-10  分享到:

“要是没有法院替我讨回这2万多元钱,我接下来的日子就难熬了!真是太感谢法院了。”当黄某接过2万余元的现金支票时,眼里尽是感激的目光。

2012年,进城务工的黄某跟某钢铁公司签订了一份从2012年11月到2014年11月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黄某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休息1天。标准工时的月薪为1400元。合同期间,黄某在某钢铁公司每月延时加班100小时和休息日加班40小时,其中包括了一些法定节假日的加班。

某钢铁公司却只发放了每月一倍的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黄某对此非常不满,认为某钢铁公司并没有按照法律相关规定支付加班费,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经过仲裁,钢铁公司须向黄某支付延时加班工资差额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合计2万余元。

某钢铁公司不服,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某钢铁公司须向黄某支付延时加班工资差额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合计2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某钢铁公司没有按期履行判决义务。黄某只得再一次走进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立案执行后,主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某钢铁公司负责人,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希望能够自动履行判决义务。但某钢铁公司负责人却不买帐,并以公司没有资金为由作为推搪履行义务的借口。

主办法官经调查得知钢铁公司在银行有多个交易账户,其中有一个账户有十余万存款。于是马上间向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执行裁定书,将该账户中的2万余元扣划至法院指定账户上,替黄某追回了所有案件款。

法官提醒

由于不少劳动者事发前缺乏保全证据的意识,因此事后根本无法提供自己是否存在加班的证据,导致在仲裁或诉讼时处于很不利的地位。此外,很多加班费劳动争议的产生,主要源于双方对加班费计算的标准有认识分歧,从而造成争议。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对加班时间和加班费计算标准进行明确说明而与此同时,劳动者在加班时也应加强证据保全意识,保留相关加班证据,以便更好地依法维权。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卢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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