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女友提出分手而怀恨在心,99后少年吴某华在凌晨放火烧毁前女友停放在家门前的摩托车。近日,藤县法院审结该起案件,一审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吴某华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16年2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吴某华因被害人陈某宏提出要与其分手,为泄愤,吴某华驾驶摩托车到加油站,用事先准备好的矿泉水瓶购买了10元钱的汽油,随后其潜到陈某宏的家门前,将汽油洒泼在陈某宏停放在家门口的五羊本田牌女装摩托车上。吴某华用打火机将摩托车点燃后驾车逃跑。吴某华的行为导致陈某宏的摩托车被烧毁,家中的空调、窗户、墙体被烧坏、烧黑。同年3月10日,公安民警在吴某华的家中将其抓获归案。经藤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烧毁的摩托车价值784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吴某华出生于1999年5月,案发时为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华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在“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幅内处以刑罚。本着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藤县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吴某华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吴某华当庭表示不上诉。
(广西梧州藤县人民法院 魏朝菊 祝裕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