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藤县法院与太平镇综治办、太平镇健安村村委联合行动,成功执结一起涉民生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2014年8月30日,被执行人黄某媚在太平镇泰州街临时摊档销售月饼。傍晚时分,一阵大风将黄某媚摊位上的四脚太阳伞吹倒,砸伤经申请执行人陈某兰。陈某兰先后到广西桂东人民医院、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及鉴定,陈某兰伤情为鼻外伤及鼻骨粉碎性骨折,伤情为十级伤残。事后,陈某兰诉至法院,要求黄某媚赔偿12万余元。
藤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某媚未采取足够的安全防范措施,导致大风将太阳伞吹翻,砸伤陈某兰致残,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此,该院作出判决,责令黄某媚赔偿陈某兰各项经济损失合计6万多元(扣减已赔偿的0.6万元)。申请执行人陈某兰不服,提起上诉,梧州市中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黄某媚并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陈某兰遂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试图电话联系被执行人黄某媚,均未果。法官通过“四查”措施,均未发现黄某媚名下有房屋、车辆、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执行法官通过诉讼联络员找到黄某媚的家属,并向其家属释法明理:若黄某媚拒不履行判决义务,不主动向法院申报财产,法院将会把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依法对其进行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将以“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一番释法后,黄某媚家属表示将回督促其尽快回家解决此纠纷。第二天,黄某媚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表示愿意履行判决义务。
11月2日,执行法官联合太平镇司法所综治办副主任黄钧南、健安村支书黄荣华一起到太平法庭参与调解。在协商过程中,执行法官严厉批评了黄某媚规避执行的行为。黄某媚表示其已认识到错误,并希望分期支付赔偿款。最终,在法院、综治办以及村委三方的努力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黄某媚自愿分三期在2017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赔偿款,并在签协议时当即支付现金3万元;在黄某媚按时履行还款计划的前提下,陈某兰自愿放弃追偿迟延履行金。
联动调解现场
申请执行人在清点赔偿款
(藤县法院 祝裕旺 廖英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