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早上,岑溪法院执行局依法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李某强做出了司法拘留15日、罚款2000元的决定;有效地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2015年7月份,李某强联合其母亲陈某英、兄弟李某坚以“国有回建地出售”为名,与邓某惠签订了土地转让合同,并收取了邓某惠的购地定金款人民币20000元。2016年5月30日,双方签订的购地合同中的土地被法院认定为为集体所有,并宣告该合同无效;同时,依法判决李某强等人返还购地定金款人民币20000元给邓某惠,并共同负担诉讼费200元。
判决生效后,李某强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今年10月8日,邓某惠来到岑溪法院执行局申请对该案进行强制执行,执行法官依法向李某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让其来到法院作了询问笔录,当面告知其应及时履行义务,否则将依法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但直至10月20日止,李某强仍未按要求向本院申报财产。
为了维护法院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岑溪法院执行局依法对李某强做出了司法拘留十五天、罚款两千元的处罚决定,以督促其履行还款义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 田广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