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以转错账为由诉还款 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6-10-14  分享到:

李某三次转账共计9万元给朋友冯某后,先后以民间借贷和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冯某还款。近日,该案经岑溪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某与被告冯某是朋友关系,双方曾有采矿合作。李某于2012年7月至9月间,先后存入人民币共计9万元到被告银行卡内。2015年5月11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9万元。同年10月28日,原告以其自行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在撤诉的当日又以上述款项属不当得利为由,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返还。

原告诉称,原告的妻子与被告的妻子是同学关系,平时两家关系尚好,也有点小额经济往来,原告平时也委托被告的妻子代购土特产,2012年原告的妻子交代原告把钱转给被告的妻子,原告误认以为是将钱转给被告,因此于2012年7月至9月间,先后存入人民币共计9万元到被告银行卡内。

被告辩称,被告于2012年6月上旬应原告要求借了现金9万元给原告,当时原告立下借条给被告收执。2012年7月至9月间,原告分三次汇款还清借款,被告遂将借条还给原告。

法院认为,被告收到原告存入其银行卡帐户内之款共人民币9万元属实,原告主张被告所获得此存入之款属不当得利,被告则辩称原告此款是归还其借款。根据举证原则,原告不仅应当举证证明被告获得利益并使自己受到损失,还应当对被告获得存入之款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负举证责任。原告对同一标的物即存入款项9万元的性质,在两次不同的起诉中的说法前后不一,先称是原告借款,后又称是错误存入款,原告没有举证证明或作出合理说明。原告对其因何发生多次错误存入款到原告帐户,以及为何时隔三年多才主张权利,原告也没有举证证明或作出合理说明。在案件审理中,被告对原告所诉则进行了有理的驳辩。原告存款到被告的银行帐户是有意识地增加被告财产的行为,必然有其目的和原因,而原告在本案审理中没有举证证明给付义务不存在或给付错误、侵占等事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综上所述,原告主张被告收到其存入款项共9万元为不当得利款而请求被告予以返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岑溪法院  温颖 胡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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