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买房不还贷 解除合同还本息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08-09-11  分享到:

吴某向银行贷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因资金周转不过来连续3个月没按时还贷。结果被银行告到法院要求拍卖房子,这可让吴某傻了眼。

    20065月,吴某向南宁市某银行借钱购买一套商品房,并与银行、房地产公司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吴某向银行借款38万元,借期为20年,年利率6.39%,每月以等额还款法偿还一次本息;吴某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房地产公司对吴某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签定后,银行依约发放了38万元贷款。先前的几个月,吴某还能按时还贷,但后来由于手头紧连续3个月没能偿还贷款。于是,银行将吴某和房地产公司起诉到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要求提前收回贷款,并依法拍卖吴某的房产优先受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逾期还款达3个月,致使银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遂判决解除银行与吴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吴某偿还银行借款本息;房地产公司对吴某拖欠银行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理评析

    《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是吴某、银行、房地产公司共同签定的,合同内容没有违法违规,属有效合同,三方应该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吴某没有依照合同的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逾期还款达3个月,致使银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4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和我国《担保法》第18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33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规定,法院判决解除三方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吴某偿还银行借款本息以及房地产公司对吴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林 芳 刘 杏)

版权所有:中国共产党梧州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桂ICP备15009969号   桂公网安备 45040502000009号
网站主办:中国共产党梧州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梧州市平安办
电话:0774-6022086  邮箱:pawzw@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