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银行转账凭单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6-10-13  分享到:

案情简介  

某霞魏某成的弟媳2012年10月26日,魏某成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转账2元给黎某霞2016年2月17日,魏某成持银行转账凭单、银行出具的档案转账凭单诉至藤县人民法院要求黎某霞偿还借款本金2,并支付利息霞辩称,上述银行转账是还款,并非借款。

争议焦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主张银行转账的2万元系借款,并提交银行转账凭单予以证实,原告已完成举证责任被告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应提供证据证明。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提供的银行转账凭单,只能证明其转账给被告的事实并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被告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原告应就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

法理评析

笔者赞同第种意见,理由如下:

在本案中,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法院提供了银行转账凭单、银行出具的档案转账凭单各一份,已提交了款项支付的相应证据,应当认定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完成了初步举证;被告抗辩该款为原告偿还其以前所欠的借款,但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由于被告霞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其主张,应当对其主张事实承担不利后果依据上述规定,法院应当依法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应当偿还所借原告之款

法院判决

藤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元给原告;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黎某霞不服,提起上诉。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得当,为此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藤县人民法院  梁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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