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长洲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未成年被告人小虎(化名)贩卖毒品罪一案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6年5月31日1时30分左右,被告人小虎伙同林某(已判刑)在本市某中心门口处,将一小包净重0.53克的毒品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卖给何某,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小虎身上搜获卖毒所得人民币100元,从何某身上搜获毒品一小包,并依法将上述物品扣押。经鉴定,被扣押的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了解到被告人小虎作案时年龄已满十五周岁未满十六周岁,自小父母离婚,其跟随父亲与祖母一起生活,家中还有一个弟弟;父亲长年出外打工,对其管教不到位,其母亲已不知所踪。故该案主办法官邀请被告人所在的村委主任出庭参加诉讼,对被告人进行关怀和教育,增强庭审的效果。
长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虎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且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均应当从轻处罚。在综合考量上述情形后,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现场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刑庭 黎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