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参与传销被骗绑架“前同事”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6-09-22  分享到:

张某方参加传销组织被骗钱后,心怀怨恨,与老乡三人合谋绑架传销组织的“前同事”李某,向其家人索要赎金20万元。近日,岑溪市人民法院以绑架罪判处张某方、龚某华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刘某军、龚某明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张某方因参加传销组织被骗了钱,心怀怨恨,后来得知其在岑溪参加传销组织认识的李某已经是高级业务员了,心想李某应该有钱,便与老乡龚某华合谋绑架李某。2015年9月3日晚上,龚某华纠集龚某明、刘某军一起从湖北乘火车到玉林市区与张某方会合。同月4日中午,龚某华和刘某军从玉林市租了一辆五菱面包车,四人当晚到达岑溪市区,并在市区寻找李某。6日8时许,龚某华、龚某明、刘某军在广南路见到李某,便将李某推上车,往玉林市方向行驶。途中,龚某华、龚某明对李某进行恐吓威胁。龚某华拿掉李某身上的5张银行卡,逼李某说出密码,并要求李某打电话给家属筹集20万元。李某被迫多次打电话叫妻子筹款。到了北流市区后,龚某华用李某的银行卡取款37700元。当日下午5时许,公安民警在北流市会仙河公园将龚某华、龚某明、刘某军抓获。李某因上述被告人的行为致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张某方乘车逃往广州躲避,后被广州铁路警方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方、龚某华、刘某军、龚某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绑架他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绑架罪。四被告人主观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又共同实施了绑架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张某方、龚某华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军、龚某明起次要的、辅助的作用,是从犯,均依法减轻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分别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岑溪法院  温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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