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公司的保安不好好履行职责,却伙同他人盗窃公司财产,最终将自己送进了监房。9月3日,岑溪市法院对这起盗窃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李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岑溪市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了盗窃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遂作出了文中开头的判决。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 梁东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