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3日上午,长洲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徐某盗窃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6年4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徐某去到本市某餐厅旁的小巷内,利用自制钥匙,将被害人冼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松江牌面包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909元。案发后,上述车辆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
长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在此前,徐某也曾因犯盗窃罪三次被判刑,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从轻处罚。在综合考量上述情形后,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现场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刑庭 黎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