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长洲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司机为抢客殴打致伤的案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严某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的经济损失共人民币40730.58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事情是这样的,2016年3月24日17时许,严某与李某在梧州市第七中学大门旁边因拉客问题发生争执,李某先动手踢打严某并扭打在一起,严某从地上爬起后跑向自己驾驶的一辆五菱面包车,李某跟随而来,严某从车内拿出一把水果刀继续与李某扭打,在扭打过程中严某用刀捅伤了李某,随后逃离现场。
李某受伤后,被送往梧州市中医医院抢救治疗,后转往梧州市红会医院住院治疗共23天,住院进行心脏修补手术,需要24小时陪护,出院后医嘱休息两周,共用去医疗费人民币69383.04元。经鉴定,李某因外伤致心包破裂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左胸壁穿透创和左胸积血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体表创口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李某因外伤致心包破裂的伤残等级构成九级伤残。案发后,严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长洲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李某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严某持刀伤害他人,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严某在案发后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当庭认罪,依法从轻处罚。在综合考量上述情形,遂作出上述判决。
俗话说“和气生财”,做生意都为求财,因小纠纷就对同行大打出手,实属不该。两位的哥拉客挣点儿钱不容易,在拉客的过程中,应该从遵守规则、互利共赢的角度思考和处理问题,切勿因小失大,因一时之气而后悔终生。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办公室 方盛 卢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