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借30万高利贷 还34万还欠30万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6-09-07  分享到:

4年前,男子江某向韩某借款30万元,月息6分。借款后两年内,江某陆续还款合计34.4万元。2016年4月,韩某以江某没有偿还借款本金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江某偿还借款本金30及利息。近日,藤县法院依法对该起因高利贷而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作出判决。

原告韩某与被告江某是朋友关系。2012年3月,江某因生意经营需要向韩某借款30元,双方并未订立书面借款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利率6%计息江某借到上述款项后,一共支付了8个月的利息,共计14.4万元。2014年6月,两人江某所欠的本金及利息进行算,并就所欠的利息作为本金另立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为60万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付,借款期限至2014年7月5日止。2014年6月及7月,江某分两次向韩某还款共计20万元。此后,韩某多次要求江某还款付息,均未果。韩某遂于2016年4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江某偿还本金30万元及利息。

庭审中,被告江某辩称,其还款超30万元,还清全部款项,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借款30万元给被告,有银行转账流水单予以证实,且被告亦承认收到30元的借款,法院对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予以认定。原、被告口头约定利率6%计息,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院对被告支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予以纠正。法院将被告支付的超出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在本金30万元中予以扣减。经核算,截止2012年12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233862.95

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6日,被告没有再向原告还本付息2014年6月6日,两人被告所欠的本金及利息进行算,并签订借款合同重新约定借款本金、利息及借款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法院对上述借款合同的借款本金认定为314311.81元,利息从20146月7起按月利率2%计付。

2014年6月30日、7月2日,被告两次向原告还款各10万元。法院依法扣减2014年6月7日至6月30日利息4840.4元,7月1日至7月2日的利息306.81元,并将还款超出法定利率的利息在本金314311.81元中予以扣除。经核算,截止2014年7月2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119459.02元。

为此,藤县法院作出判决,责令被告江偿还原告韩借款本金119459.0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2014年73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该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以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韦建忠 祝裕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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