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后的年轻人黄某求财心切,将厂房打造成梦幻私人会所专门用于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并雇佣孔某、陈某、许某3人为吸毒人员提供服务。近日,岑溪市人民法院依法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陈某、孔某、许某3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5年10月,黄某在岑溪市归义镇某石材厂三楼开设梦幻私人会所,并雇请孔某、陈某、许某3人作为会所的工作人员。2015年10月22日晚,孔某、陈某、许某明知包厢内有客人吸食毒品氯胺酮,仍然容留他人在包厢内吸毒,放任不制止,还为客人提供点单、吸毒所需的工具托盘、吸管、卡片等服务。当晚23时许,公安民警对该私人会所进行查处,当场在会所包厢内抓获吸毒人员十人。孔某、陈某、许某被刑事拘留。黄某当时不在场,其于2016年5月22日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故意在其经营的私人会所内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被告人陈某、孔某、许某明知他人在其服务的会所内吸食毒品氯胺酮,仍为他人提供服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四被告人主观上具有共同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又共同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是该会所的经营者,起主要的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陈某、孔某、许某起次要的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温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