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法院民事审判走上“快车道”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6-08-31  分享到:

“想不到小额诉讼程序那么高效,我仅仅跑了两趟法院,然后用了30分钟开庭,庭审后不久我就拿到了终审判决书。”8月30日,在藤县法院交通庭,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当事人黄某新赞扬道。

2015年11月11日,黄某新与龙某达因交通事故发生纠纷,后双方在交警的主持下调解达成协议,由龙某达赔偿黄某新医疗费等损失13000元。龙某达在赔偿4000元后,剩余9000元迟迟不愿赔偿。2015年11月27日,龙某达向黄某新出具欠款承诺书,同意在2016年5月底前全部还清,否则自次月起按照月率3%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履行期限届满,龙某达未履行清楚债务。黄某新无奈,于2016年8月12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龙某达支付拖欠的赔偿款9000元及利息。

由于该案标的额小,事实清楚,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争议不大,案件受理后,藤县法院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庭审中,被告龙某达对原告诉称的事实没有异议,只是认为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应当计算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欠款承诺书是原、被告双方对交通事故赔偿事宜达成的协议,该约定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被告龙某达应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额履行债务,被告龙某达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债务,属于违约行为,根据协议约定,被告龙某达应赔偿原告9000元。至于双方约定的迟延履行利息问题,该约定属于对违约金的约定,法院认为,按照月利率3%计算过高,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法院支持按照月利率2%计算迟延履行债务的违约金。为此,藤县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责令被告龙某达赔偿原告据悉,藤县法院为解决案多人少矛盾,积极实行繁简分流机制,对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标的额较小的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张焕杰 祝裕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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