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上午,长洲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庄某、杨某盗窃案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对其二人各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在此之前,庄某曾因犯盗窃罪三次被判刑,杨某曾因犯盗窃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三次被判刑。在狱中,两人相遇后,知道彼此是邻村的人,一见如故,成为好兄弟,出狱后仍然不思悔改继续作案。
2016年4月6日8时,庄某、杨某去到本市某市场某五金商行,由杨某进店内假装购买东西,吸引店主梁某的注意力,然后由庄某进入店铺实施盗窃。盗走被害人的蓝色小手袋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300元,及钥匙、驾驶证、购物会员卡等。同日9时许,庄某、杨某去到本市某日杂商行,利用上述方式,盗走店主高某的金色iPhone6手机一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884元。
长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合伙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两人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两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从轻处罚。在综合考量上述情形后,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现场
(黎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