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万没想到,不申报财产后果也这么严重。”2016年8月20日,广西梧州吾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拒绝申报财产,广西梧州苍梧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曾某文作出罚款3万元,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
案件原委
2014年10月21日,梧州吾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吾建公司)与潘某签订房屋销售合同,吾建公司将位于梧州市龙圩区城西路的一处商铺转让给潘某。双方约定:吾建公司在收到购房款后60天内包办土地、房产转让登记手续。然而,当潘某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购房款后,吾建公司却迟迟不提办证之事,眼看合同约定期限就要过去了,无奈之下,潘某只好自己去办理了转让登记手续。当潘某拿着转让登记手续的发票去找吾建公司要钱时,吾建公司却以“潘某自行办理”为由,拒不支付转让登记的费用,还声称:约定由我公司包办土地、房产转让登记手续是没错,但我公司只需支付变更登记手续费,至于房屋维修资金、交易税金等则不在我公司交费之列。潘某听到后,愤怒不已。房屋交易手续费最多不过200余元,转让登记需缴纳的维修资金、税金则高达三万元,岂能凭吾建公司“一言以蔽之”。一气之下,潘某把吾建公司告诉法庭。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被告吾建公司承担过户所需费用29555元。
拒绝申报财产 公司老总被拘留15日
判决生效后,吾建公司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义务,于是潘某及时向苍梧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后,苍梧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吾建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该公司于5日内如实申报公司财产并及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法定期限内,吾建公司既未按法院下达的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也为按报告财产令向法院提交财产申报表。执行法官潘锦波也多次与吾建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文沟通,反复做其思想工作,让他履行还款义务,但曾某文始终态度消极,并假借筹钱还款为理由拖延时间。执行法官真情诚挚地摆事实,讲法理,反复进行法制教育,但曾某文仍不为所动。为维护法律权威,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苍梧法院依法作出了对曾某文罚款3万,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
隐瞒财产有风险,接到申报令需及时报告
据了解,长期以来,部分被执行人为了逃避法院执行,千方百计地隐瞒财产、转移财产,被执行人财产难找也成了法院执行难的一个重要方面。
“我国目前财产监管制度、各类信息的公开程度还不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也不完善。债权人、法院主动调查财产状况容易受到多方面的因素制约。强调财产申报制度并辅之以罚款拘留对于被执行人有很大的威慑力,可以有效的提高执行效率,充分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苍梧法院执行局局长潘锦波法官这样说道。
下一步,为了履行用二年时间解决执行难的庄严承诺,为了守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为了营造良好社会信用法治体系,苍梧法院将真真切切的加强执行力度,用好、用实财产申报这一剂“猛药”,对于没有申报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进行严厉制裁,坚决维护法律判决的司法权威。
法律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宣读拘留决定书
拘留当事人
(黄争明 莫富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