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汉在19年前因自建房子砖不够而向堂兄借用青砖6000块,待到堂兄亦需建房要求归还时,老汉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两人因此反目成仇。该纠纷经法院判决后,老汉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8月10日,藤县法院依法对该老汉作出拘留15天的决定。
被执行人刘某金与申请人刘某威系堂兄弟关系。1997年,刘某金因自建房屋向堂兄刘某威借用青砖6000块。2015年,因刘某威亦需自建房屋,故要求刘某金归还青砖,遭到拒绝。2015年7月,刘某威将堂弟刘某金告上法院。
庭审中,被告刘某金辩称,1997年原告刘某威向其借款1200元,后因刘某威没钱还款,就用青砖6000元抵借款12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刘某金向原告刘某威借用青砖6000块,青砖长24cm、宽12 cm、高5.5cm 。
法院认为,被告刘某金向原告刘某威借用青砖6000块用于建造房屋,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被告理应归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6条“借用实物的,出借人要求归还原物或者同等数量、质量的实物,应当予以支持;如果确实无法归还实物的,可以按照或者适当高于归还时市场零售价格折价给付。”的规定,因被告已将青砖用于建造房屋,原物已无法归还,原告要求被告归还相同规格的青砖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关于其所借青砖已与借款相抵销的辩解意见,因与其之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相矛盾,且又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纳。为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责令被告刘某金应归还长24cm、宽12 cm、高5.5cm的青砖6000块给原告刘某威。
判决生效后,被告刘某金并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刘某威遂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通过“四查”措施并到被执行人家中进行搜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打击“老赖”的嚣张气焰,切实维护当事人权益及法律权威,藤县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某金作出拘留15天的决定。第二天,被执行人家属就带着现金来到法院,表示愿意以每块砖1.5元的价格立即履行义务。在申请人收到9000元的执行款后,法院依申请提前解除对刘某金的拘留决定。
(祝裕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