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公司裁员讨不回经济补偿金?法院来解困!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6-08-11  分享到:

8月9日上午,一阵阵的笑声吸引了立案大厅的不少前来打官司的当事人。这究竟发生了什么事呢?

原来是两位执行案件的申请人潘某与李某在连声感谢着他们的主办法官:“谢谢长洲区法院,也谢谢法官您,要不是您那么耐心地做工作,我们俩那几万块赔偿款还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要回来,您真不愧是为我们老百姓办实事的好法官!”

2008年8月,潘某与李某二人分别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从2014年8月1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止。2015年5月30日,某公司通知潘某、李某二人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但却没有给二人任何的经济补偿。

为了追讨应得的赔偿,潘某与李某二人将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拖欠的加班工资。最终,法院支持了潘某与李某二人的诉求,判决某公司向潘某支付各种经济赔偿合计13400余元;向李某支付各种经济赔偿合计13800余元。

判决生效后,某公司并没有按期履行支付义务,潘某与李某二人只得再次走进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立案执行后,负责该案的主办法官秉承着“调解优先”的原则,先后多次通过电话的形式,与被执行人某公司的负责人进行沟通。不仅如此,主办法官还亲自上门找到该公司负责人,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对症下药”,耐心地做思想工作,同时向其释法明理以及分析法院强制执行给该公司所产生的影响。

最终,经过主办法官的不懈努力,该公司负责人同意马上履行义务,于是便有了本文开头那一幕。

法官释法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

卢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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