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房坠楼起纠纷 法官调解促赔偿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6-07-21  分享到:

在农村,人们在自建房屋时往往会将工程承包给无建筑资质的人,平安无事倒好说,一旦发生雇员遭受人身伤害事故,发包方和雇主都会难逃其责。7月20日,藤县法院太平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雇员坠楼受伤而引发的健康权纠纷。

2015年8月,藤县太平镇某村村民黄某松需将其两层的房屋加高一层,为此其将其中一项工程承包给吴某贵。双方口头约定,由黄某松提供材料并支付1400元工钱,吴某贵负责搅拌水泥混凝土并吊到三楼楼面。由于人手不足,吴某贵便雇请覃某容等人帮忙。

施工当天,在三楼负责楼面工作的覃某容不慎从楼上跌落地面,导致全身多处骨折。事发后,覃某容被送至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5万多元。后经广西盛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覃某容的伤残等级为X(十)级。

事故发生后,吴某贵向覃某容支付了治疗费用31900元,黄某松支付了600元。2016年4月18日,覃某容诉至法院,要求吴某贵、黄某松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15万余元。

庭审中,法院查明,被告黄某松的房屋施工时并未安装防护栏和防护网,被告吴某贵没有法律规定的建筑工程资质。

在调解过程中,主办人指出,原告作为被告吴某贵的雇员,其在从事建房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按照法律规定,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吴某贵不具备建筑资质,而被告黄某松没有实质审查吴某贵的建房资质就把该项工程发包给吴某贵,本身存在过错,亦应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一番释法明理后,原、被告双方在主办人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吴某贵、黄某松分别自愿在已支付赔偿款的基础上再赔偿17500元、20000元给原告,黄某松负担的赔偿款分三次在2019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

法理评析:我国《建筑法》第83条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建筑法,农民可以将自建低层住宅承包给无建筑资质的人。“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是指农民自建的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住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发包人黄某松自建三层的房屋,应当承包给有建筑资质的人,其未尽到审查的义务就将工程承包给无建筑资质的吴某贵,本身存在过错,如若判决,其应当与雇主吴某贵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那就另当别论。

(祝裕旺 韦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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