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岑溪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传销案,一审以组织、领导传销罪判处被告人陈某芹拘役五个月、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陈某月拘役五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4年年初,陈某芹经朋友介绍从湖北来到岑溪市加入了以推销“深圳木易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产品为名的传销活动组织,从事传销活动。该组织要求参加者以3 800元购买1套西服、化妆品等产品才能成为实习业务员,购买第2份产品起每份价格为3 300元,且不再给产品。只有在该组织中成为实习业务员后才有资格以相同的方式发展下线人员。在传销活动中,陈某芹以该种发展下线的方式吸引了同乡的陈某月加入,陈某芹在迅速组成了自己的传销伞下体系的同时,也晋升为业务经理。截至2015年12月案发时,陈思芹共发展下线人员35人,陈某月发展业务人员32人,二人都已成为该传销组织的管理者和组织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芹、陈某月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该组织的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分别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归案后,陈某芹、陈某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分别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田广伟 黄开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