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岑溪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经过法庭审理,无证驾驶的原告一方对事故承担70﹪的责任。
无证驾驶,是很危险的事情,在这方面血的教训屡见不鲜。2015年10月,莫某荣无证驾驶一辆制动项目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要求标准的摩托车前往岑溪市筋竹镇赶集,在经过筋竹镇某村时,被莫某森横拉过马路的电线绊倒。莫某荣当场摔伤在地,在被送往溪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事故发生后莫某森支付了24000元给莫某荣家属。岑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如下认定:“莫某荣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莫某森共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双方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均申请梧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复议。梧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经复核,维持了岑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事故责任认定。2016年3月莫某荣的家属诉至岑溪法院请求判令莫某森赔偿莫某荣死亡的各项经济损失共44754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致莫某荣死亡主要原因是其在没有驾驶机动车资格的情况下驾驶不符合安全行车要求标准的车辆,莫某荣对其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70﹪的责任。莫某森横跨公共道路拉电线,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未尽到安全警示义务,应承担30﹪的责任。综上,依法判令被告莫某森赔偿因莫某荣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人民币51274元给原告方。案件的受理费,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田广伟 胡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