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上调
市本级由原来的580元调整为670元
(记者 莫丽娜 通讯员 黄启任) 继去年11月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以后,时隔半年多,自治区再一次对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近日,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按照规定,从8月份起,梧州市本级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由原来的580元调整为670元。同时,岑溪市、苍梧县、藤县、蒙山县执行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相应进行调整。
据悉,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办法》的规定,结合全区当前的实际情况,并征求各地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从本月起,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这是近年来,自治区调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间隔时间最短的一次。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本次调整的内容包括:从8月份起,梧州市本级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由原来的580元调整为6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4.5元调整为5元。同时,岑溪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450元调整为5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3.5元调整为4元。此外,苍梧县、藤县、蒙山县的最低月工资标准由400元调整为46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3元调整为3.5元。
市劳动保障部门提醒,全市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向单位全体劳动者通报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情况,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待遇,确保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