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不闻不理 女子请求变更女儿抚养权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6-07-07  分享到:

男女双方离婚后,应当由男方自行抚养的女儿一直随女方生活,而男方外出务工多年,对此不闻不理,从不支付孩子抚养费。女方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女儿抚养权,并要求男方支付孩子抚养费。近日,藤县法院成功调解该起纠纷。

2003年2月,石某(女)与魏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生育了一子两女,其中长女魏某玲,次女魏某宵(2006年2月12日出生),儿子魏某彬。由于石某与魏某性格各异,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而发生争吵,夫妻感情逐渐破裂。2012年5月,石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撤回起诉后于同年12月,石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2013年1月,经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离婚,婚生次女魏某宵和儿子魏某彬由被告魏某自行抚养,婚生长女魏某玲由原告石某自行抚养。

离婚后,被告魏某一直外出湖南务工,婚生儿子魏某彬、女儿魏某宵则由魏某父亲照顾。2013年3月,魏某宵便与其母亲石某一起生活,魏某宵的生活费也一直由其母亲石某支付,被告魏某对此不闻不理,从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2016年5月,石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婚生女儿魏某宵变更为由其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直至魏某宵年满18周岁止。

案件受理后,经法院询问,已年满十周岁的魏某宵明确表示愿随其母亲石某生活。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承办法官耐心对被告魏某释法解惑,表示在该种情况下,作为父亲的应当尊重孩子的意见,毕竟魏某宵与其母亲一起生活已多年,其也愿意与母亲一起生活,强行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最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婚生女儿魏某宵变更由原告石某抚养;被告魏某自愿于2016年4月起每月2日前支付魏某宵抚养费400元,直至魏某宵年满18周岁止。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祝裕旺 胡健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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