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离债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08-08-14  分享到:

离婚不离债

 

85,长洲区法院通过调解的方式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对已经离婚的男女自愿共同承担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的债务。

梁某、陈某原为夫妻,二人于今年1月份已经协议离婚。200512 27日和200625日,二人以经营汽车运输为由两次向张某借款共6万元,但约定的还款期届满后梁、陈二人一直没有还清借款,直至他们离婚后仍拖欠不还,张某经多次催收未果,遂将他们二人起诉到长洲区法院,要求判令他们二人归还拖欠的借款6万元。

在本案的审理中,被告梁某承认欠原告借款,并认为借款时是夫妻存续期间的借款,应由双方共同还款。但被告陈某辩称有两张借条只有梁某的签名,自己并没有签名,这些借款应为梁某个人所负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故不愿意承担还款责任。

长洲区法院民一庭的主办法官为了妥善处理该起纠纷,在开庭前、庭审中和庭审结束后多番同原、被告双方特别是梁某与陈某二人之间进行调解,耐心地对他们分析有关的法律规定,最终使陈某认识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仍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离婚后仍然需要共同负担,并表示愿意与梁某共同归还欠张某的6万元借款。

 

法理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也就是说,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但本案中陈某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对张某的负债存在上述两种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故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负担。

 

 

    (林桂海 白贤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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