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经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法官主持调解,三件货款纠纷案全部调解结案。4位生意合作伙伴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握手言和,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2年11月、2012年12月及2013年10月,原告梧州市某公司分别与被告桂林某公司、广西某公司和广西某集团签订《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三份,约定三被告所承建的梧州市廉租房工程所需混凝土由梧州市某公司提供;一、原告所供预拌混凝土各个规格每立方米单价;二、货款按月结算,当月货款于次月20日前付清;三、被告未能按期付款,须按逾期部分货款金额的日息千分之一支付利息;四、原告因被告违约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五、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向供应预拌混凝土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按时供货,但三被告却未能按时支付货款给原告。2015年7月,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广西某公司截至2015年6月尚欠原告货款766 331元,被告广西某集团尚欠原告货款1 073 389.10元,被告桂林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165 117元。确认欠款后,经原告多次催收,三被告均无法支付货款,原告遂分别将三被告诉至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截至庭审结束,工程尚未完工,三被告与原告签订的《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还在继续履行,只因三被告一时资金周转困难,才迟延支付货款。在此基础上,承办法官组织四家公司进行调解,劝解原告多给对方一些时间,同时建议被告方积极筹措资金,尽量协商解决,以免影响工程进度。
经过承办法官的倾心调解,原告与三被告均达成了调解协议,同意三被告分期支付货款及违约金。至此,在法院的调解下,案件得到圆满解决,有效保障了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的继续履行,案件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伍超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