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互不相识、无任何联系的人对簿公堂,究其原由是因被告的丈夫不讲诚信所致。
2013年10月14日许某信向莫某斌借款人民币500万元,许某信借到钱后,其女婿陈某念代为归还了利息60万元给莫某斌,并将款汇到莫某斌指定的其妻子冯某梅的银行账户。2015年6月30日莫某斌诉至本院要求许某信归还借款500万元及从借款日起之利息,该案宣判后许某信不服提起上诉,法院审理期间,莫某斌对陈某念汇给冯某梅的60万元始终不认可是许某信归还的款,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对陈某念汇给冯某梅的款60万元亦不作处理,2016年3月30日陈某念诉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冯某梅返还不当得利款60万元并支付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莫某斌以冯某梅的全权代理人的身份出庭诉讼,冯某梅及莫某斌均确认了陈某念汇给冯某梅的60万元属陈某念代许某信归还借莫某斌的款500万元的利息,并同意在许某信应支付给莫某斌的利息中抵减60万元。
该案最终以调解告终。
试想莫某斌若在之前的诉讼中认可了陈某念汇给冯某梅的60万元是许某信归还的借款利息,就不会让两个互不认识、无任何联系的人对簿公堂,而莫某斌也不会增加自己的诉累。作为法官在此奉劝诸位:做人应有良知、讲诚信,才能过得安心快活,否则就会给自己惹来不必要的麻烦。
(林振忠 田广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