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会认为,进村偷几只鸡鸭狗,在街上窃取他人几十元钱并不犯罪,就算被警察抓住也顶多被拘留或罚款。真的是这样的么?藤县法院用两个因“小偷小摸”而被判刑的真实案例告诉你,上述想法万万要不得。近日,藤县法院对两起盗窃案件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卢某泽、被告人麦某斌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和有期徒刑六个月。
据悉, 被告人卢某泽是藤县新庆镇某村的村民,曾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被梧州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5年,卢某泽开始做起“小偷小摸”的盗窃行为。从2015年8月26日至2016年2月23日期间,卢某泽先后四次盗窃了被害人黄某的2只母鸡和2只鸭子,其还试图盗窃邻居的一条狗,因被邻居发现而没得手。被害人报警后,卢某天被抓获。
被告人麦某斌系藤县藤州镇居民,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6年1月30日,麦某斌在藤县藤州镇登俊路皆用超市附近的街道上,使用随身携带的镊子扒窃了被害人赖某身上的一个红包,红包里有人民币51元。麦某斌扒窃得手后被民警发现,随后被当场抓获。
藤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卢某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告人麦某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幅内处以刑罚。故该院综合案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以下五种行为可以构成盗窃罪:(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2)多次盗窃;(3)入户盗窃;(4)携带凶器盗窃;(5)扒窃。由此可知,以盗窃财物数额为定罪标准的只有第一种情形,另外四种情形并不要求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故在本案中,虽说两被告人盗窃的财物价值并不大,但其行为已经是构成了犯罪,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莫先达 祝裕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