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早上九时,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件因饲养的藏獒伤人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该案的原告莫某是一名年仅七岁左右的小孩。在今年的2月14日,原告莫某的父亲带莫某逛两广市场的狗市时,莫某突然被被告张某饲养的藏獒咬伤,幸得救及时,莫某没有生命危险。莫某为治疗伤势和注射狂犬疫苗,花费了一千多元医疗费。被告张某仅赔偿了500元,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原告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
该案的主审吕法官经过开庭审理,在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辩及质证意见后,搞清楚了案件的事实,厘清了双方争议的焦点。庭后,吕法官耐心地跟莫某的父亲和被告张某释理说法,解答双方的疑问,使张某认识到自己对饲养的藏獒管理不当造成莫某受伤的错误,愿意积极对莫某进行赔偿。最后,张某和莫某的父亲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支付了赔偿款,履行了赔偿义务。
法官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该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藏獒属于烈性犬,对其饲养和管理都有严格的规定。由于藏獒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一般在市区内是禁止饲养的。市民在饲养动物时,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看管好自己饲养的动物,做到文明饲养。若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则要承担侵权法律责任。同时提醒各位家长,儿童对于猫、狗等动物多具有好奇心,愿意亲近、接触,甚至挑逗这些动物,但又缺乏对动物危险性的认知。家长应当对家中的小朋友进行教育指导,让他们知道动物虽然是人类的好朋友,但也是具有危险性的,在跟动物接触时要保持一定的警惕性。家长也应当尽到监护的义务,在儿童接触动物时必须有家长陪同和指引,以防止意外和悲剧的发生。
(刘惠 吕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