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龙圩区人民法院工业园区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标的达1800多万元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在这起案件中,法官灵活运用关于调解工作的相关规定,巧妙地设立了案外担保人,从而成功调解了该起标的过千万元案件。
广西某科技公司是一家港资企业公司,主要生产三星、LG、联想、中兴通信等知名企业的手机、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主板,坐落在梧州市工业园区内,是梧州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之一。近几年来,该公司因扩大经营资金周转困难,银行贷款衔接不上,资金链条面临断裂,因而拖欠交通银行的逾期贷款本息超过了1800多万元。于是,交通银行将该科技公司告上了法院。
近期该科技公司订单逐渐减少,银行担心逾期1800多万元的贷款没有保障,逐申请法院依法对该公司的部分厂房进行了查封。由于查封的厂房是该公司近期准备用来向其他商业银行贷款抵押之用,查封后将影响到该公司正常的贷款业务的开展,如资金不及时到位会严重影响到该公司订单的如期交货及货款的回拢,归还银行的贷款更难得到保障。法院查封预抵押贷款的厂房后,其法人会同涉及招商引资部门的相关人员前来法院要求及时解封,公司表示先支付500万元,但银行方以剩余的贷款1300多万元没有还款保障,不愿解除查封,双方迟迟不能达成调解协议。
承办法官考虑到如果案件不能妥善及时解决,广西某科技公司银行贷款资金链断裂会影响到该公司的正常生产,很可能引发债权的连锁反应,导致该公司破产,并且本可到手的500万元也将不能兑现。为了让剩余的贷款还款有保障,主办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案外人在调解案件中可作为被告的担保人,在被告未按调解协议履行或担保条件成就时,原告可依据生效的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外担保人的财产的规定,提出了让广西某科技公司偿试寻找担保人为他们的付款责任提供担保的方案。
该方案得到了银行和公司方的一致同意。6月1日,广西某科技公司找到了远在深圳与其有业务往来且实力雄厚的公司作为其担保人,在广西某科技公司支付了500万元货款的基础上各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银行方即向法院申请解除了查封物,广西某科技公司与担保人保证剩余的贷款1300多万元在三个月内全部支付给银行。
这起大额金融借款案在法官灵活尝试引入案外人作为担保人加入到调解工作中去,并能得到圆满解决,不仅保障了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最大化,而且避免了企业的停工停产,更能帮助负债企业渡过难关,实现双赢,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
双方握手言和
(王宏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