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维权非良策 妨碍执行被拘留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6-06-01  分享到:

“我已充分认识到我妨碍司法执行的行为是错误的,我保证今后绝不再有类似的行为发生。” 5月27日晚梧州市拘留所内,赵某已被司法拘留近24小时后,在交给执行法官的检讨书中写道,同时主动交清罚款5000元。这是龙圩区法院成立两年多来第一起案外人妨碍执行而被处以司法拘留的案件。

赵某系一起租赁合同纠纷的案外人。今年5月,因被告梧州某建筑公司未及时履行生效法院判决,梧州某建筑器材经营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某建筑公司支付租金以及返还租赁物,在法院执行法官的协调下,由申请人经营站对出租给被执行人的建筑器材自行拆除并取回。

5月23日,案外人赵某来到了龙圩法院立案大厅,他向执行法官反映其所在的某建筑器材租赁行也曾与该起案件被执行人某建筑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并提供建筑器材用于被执行人建设,现要求取回自己公司的建筑器材。

因为赵某不能提供确切证据确认自己公司提供给被执行人工程建设的确定物,也无法进行物件辨认。执行法官告知赵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某租赁行与某建筑公司之间的纠纷。

但赵某并没有听从执行法官的建议,而是采取自认为更合理的维权行为。接连数日,赵某多次组织人员到涉案工程工地现场,阻止申请方的拆除作业。申请方在工地现场的负责人只好拨通了执行法官的办公电话。

无论是法院调解室内还是工地现场,执行法官始终坚持对赵某释法明理,劝导其应通过法律程序主张合法权利。同时多次明确告知赵某,如有进入工地现场并擅自拆除建筑器材的行为,将依法对有关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劝告声犹在耳畔,赵某却不管不顾。5月26日,赵某又再一次带领民工进入工地现场阻止申请方的拆除作业,并意图拆除建筑器材运走。工地现场的拆除作业不得不暂停。

“我的行为没有错,我只是在履行我自己的权利。”赵某面对闻讯赶来的执行法官一行,始终坚称自己的行为并无不当。为了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执行法官遂命令法警将其带回法院。

在执行谈话中,赵某无法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同时拒绝在执行笔录上签字。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赵某的行为已经妨碍法院执行公务,遂作出决定对赵某司法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鉴于赵某的认错态度良好,又主动履行了罚款义务,合议庭经合议认为,可以决定对赵某予以提前解除司法拘留措施,于是便出现了文章开头那一幕。

这是龙圩法院在“执行案件集中清理月”活动中坚持高效执行、严肃执法的剪影。为实现最高法提出“在两到三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目标,打好此次清理活动的执行攻坚战,龙圩法院执行人员分析找准未结案件的执行突破点,用足、用活执行措施,做到有财产案件快执、执结,同时加强对规避执行、妨碍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案件顺利执行。

钟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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