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许多打官司的人而言,判决书的下达不是法律诉讼的终局,执行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执行难,早已不再是新鲜话题,但是破解执行难,却是各级人民法院不懈的努力方向。2016年5月,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在上级法院的部署安排下,通过主打一系列执行“和解拳”,在执行工作中,始终坚持把执行和解作为第一选择,把案结事了作为第一目标,本着能和解则和解,多和解少强制执行的原则,全力推进 “执行案件集中清理月”活动开展,仅一个月和解10件案,和解标的额1210万元,到位标的842万元,既确保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顺利“落地”,又促进了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招式一:情感交流,感召和解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不愿主动履行的情形比较多见,被执行人存在躲避或者对抗心理。对此,该院执行法官反复对双方施加心理影响,通过迂回调解循循诱导,消除纠纷心理的刺激因素,逐步调节当事人情绪上的心理平衡,使当事人化解怨气,促使案件和解执结。
在王某与潘某的合伙纠纷执行案中,王某与潘某合伙经营多年,后因经济纠纷散伙,散伙后王某一直追潘某,要求其偿还13万元的欠款。潘某十分反感王某就两人的债务纠纷不断地骚扰其父母,一直躲避或对抗法院的执行。主办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围绕双方之前合作的感情基础、债务承担的主体等方面进行思想疏导,双方很快达成了以物抵债的执行和解协议。
招式二:找切入点,均衡调解
执行案件经常碰到双方或多方在利益上发生冲突,而执行标的有时限,一方获利他方必然失利,在这种对抗中,该院执行人员在摸清谈判双方“底线”的基础上,寻找能够最大限度满足双方利益和需要的切入点,使双方都可以在满意的和解点上左右移动,以至最后趋于稳定,促成案件的和解。
在执行李甲、李乙、李丙三人的债务纠纷案件中,法院判李甲返还项目转让款345万元给李乙,偿还借款本息190万元给李丙。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后,李甲、李乙并表示无资金用于偿还,对李甲、李乙开展的财产状况调查也暂无可供执行的线索。执行法官对该三案进行分析时发现,李甲、李乙、李丙三人之间互负债权债务关系,同时,李甲与李乙之间的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中,对李乙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的李丁名下有可供的房产。执行法官遂将三案合并执行,组织三方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在和解中各方争议不断,执行法官认真倾听各方发言后,找到了症结所在即李丁名下的房产如何抵债。执行法官结合当地房地产销售的情况提供了几套方案,最后各方缩小分歧选择了能够最大限度满足各方利益的方案即参考周边市场价格,确定抵债房产的价值,直接抵债,节省评估、拍卖的费用。
招式三:加大威慑,刚性和解
在说服无效的情况下,该院采取强制执行与和解执行并重的办法,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当被执行人迫于强制压力,自愿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依法准许。必要的强制手段有利于促进执行和解达成。
在执行广西某钛业公司与上海某化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裁决上海某化工公司及其董事长童某支付广西某钛业公司货款390万元,该公司支付100万元后,剩余290多万元货款一直未支付。经查询被执行人上海某化工公司及童某有银行开户信息但并无存款可供执行案件陷入僵局,执行法官加大执行力度,积极查找被执行人李某的财产情况,终于发现被执行人童某名下有存款可供执行,遂赴上海对该笔存款予以划拨,并冻结上海某化工公司名下的三个对公银行账户及查封童某名下的住房一套。被执行人迫于压力,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先支付100万元,剩余款项每月支付50万元直至付清。
招式四:巧借外力,迂回调解
强制措施虽是法院兑现生效法律文书的重要手段,但被执行人容易对法院的执行产生对立情绪,如果能借助法院之外的力量来做被执行人的说服工作,有时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该院执行法官利用“权威人士”的影响力,对当事人进行疏导、规劝、批评。具有权威性的人所说话的可信度高,当事人容易认同,执行和解工作容易展开。
在执行罗某与黎某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黎某家在农村,因做生意欠下不少外债。被执行人自认为这一生难以还清债务,自暴自弃,对抗法院的执行拒不支付罗某货款。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的村委会,找到村支书了解情况后,召集双方到村委,与村支书一起做双方的工作,很快双方的心结打开。被执行人当场支付货款1500元,双方握手言和。
借得春风花正红,碧血丹心铸忠诚,该院的执行法官以和为贵,把爱民、便民、利民、助民融入各项执行活动中,努力打破“执行难”坚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以感谢信和锦旗表达了对执行法官的信赖和支持。
(高志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