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院审理了被告人顾云龙盗窃案时,对公安机关、公诉机关以及被告人提出的被告人顾云龙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及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的观点,均予以否定。
被告人顾云龙对其所犯盗窃罪没有异议,但提出其在归案后检举了陈某某有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并以购买毒品的名义协助公安机关将陈某某抓获归案,属立功表现,以此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对此,公安机关出具了以下证明:“2008年2月19日,顾云龙因盗窃被抓获归案后,向公安机关检举陈某某有贩卖毒品K粉的违法行为,并检举陈某某经常在本市“奇幻网吧”出现,同月20日凌晨,公安机关将陈某某抓获,当场缴获K粉10小包,因此,在处理陈某某贩毒案中顾云龙配合警方抓获陈某某有立功表现”。基于以上证据,公诉机关亦认为被告人顾云龙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以及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
本院在审理查明顾云龙盗窃犯罪事实的同时,对被告人顾云龙是否有立功表现进行了核实。被告人顾云龙在庭审中的供述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在侦查中顾云龙检举了陈某某有贩卖毒品K粉的行为,为了打击犯罪,公安人员以顾云龙购买K粉与陈某某联络,并相约于本市河东的奇幻网吧交易,在2008年2月20日凌晨顾云龙与陈某某进行毒品交易时将陈某某抓获,当场缴获K粉10小包,经查,陈某某没有其他违法事实”。抓获陈某某后,公安机关对陈某某的违法行为进行进一步侦查,查明陈某某除该起贩毒行为之外,并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基于以上事实,对被告人顾云龙的检举及配合公安机关抓获陈某某的行为是否符合立功条件要从以下方面考虑:第一,陈某某贩卖毒品的行为,是否已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顾云龙虽然向公安机关检举了陈某某有贩卖毒品K粉的行为,但经查证陈某某除该起贩毒行为之外,并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陈某某贩卖毒品K粉的犯罪行为,是在公安机关的布控下,由顾云龙以特情的身份向陈某某购买K粉时被当场查获的,属公安机关采用上述方法查获的新违法事实,而不是由顾云龙检举、揭发陈某某有贩卖毒品行为而要查证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而顾云龙虽检举、揭发了他人有犯罪行为,但未能查证属实,显然不符合《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立功条件。第二,对顾云龙配合公安机关抓获陈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所谓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凭借一定的事实依据或者他人提供的线索,认定特定人有作案的嫌疑。本案中顾云龙以特情的身份向陈某某提出购买毒品K粉后,在交易时由公安人员将陈某某抓获,陈某某由此成为该起贩毒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此之前,陈某某并不是公安机关所认定的特定案件中有作案嫌疑的犯罪嫌疑人,其身份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范畴。因此,顾云龙配合警方现场抓获贩毒的陈某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
综上所述,对公安机关、公诉机关以及被告人认为顾云龙有立功表现的观点,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符合立功条件,本院不予采纳是正确的。(魏振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