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田被收归集体 法官耐心释法解民惑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6-05-12  分享到:

“如果不是你们耐心为我们释法解惑,说不定我们还会到处上访讨说法呢!”近日,十多名群众因失去田地来到藤县法院金鸡法庭寻求帮助,该庭庭长梁志坚的耐心释法让他们疑惑顿解。

据了解,来访群众都是在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到广东打工,通过自身努力在市区内安顿下来,随后将一家人的户口全都迁到市里,转变为城里人。如今,他们当中有部分人失去了工作,有部分人厌倦了城市的生活,于是想着回到家乡颐养天年,过上狗吠鸡鸣的乡村生活。殊不知回到家乡后,他们被告知,他们曾承包的责任田已被收归集体了。无计可施的他们先后到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但一直得不到答复。 

为早日解决问题,他们便相约一起到金鸡法庭寻求帮助。面对情绪激动的来访群众,梁庭长先是安抚好他们的情绪,然后让他们选派一名代表将他们的问题收集起来,随后梁庭长针对他们的问题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为他们释法解惑。来访群众最关心的问题是“集体是否有权收回他们曾承包的责任田”,针对此问题,梁庭长耐心作答:“你们全家人的户口都迁到了设区的市里,成为非农户口了,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村集体在承包期内是有权收回你们承包的耕地的。”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释法解惑,来访群众的问题一一得到解答,他们纷纷表示是因自己法律知识不足所导致,以后不会再为此而到处讨说法了。金鸡法庭工作人员的热情服务及耐心解答得到了来访群众的称赞。

法条链接: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使用集体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体土地所有者收回土地使用权,另行安排使用:
    (一)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后,其承包的责任田(地)、水面和自留地、自留山以及拆迁住宅后腾出的宅基地。

(祝裕旺 陈晓烽)

版权所有:中国共产党梧州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桂ICP备15009969号   桂公网安备 45040502000009号
网站主办:中国共产党梧州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梧州市平安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