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1992年魏某东在岑溪市三堡镇三堡新街购买宅基地一块。其在1995年结婚,同年8月其夫妻二人出资在该地上建一层楼房并入住,2005年至2006年间其夫妻又加高至七楼。魏某东对上述房屋办理了自己名下的相关房产证件。魏某东的弟弟魏某权一直以来都占用其一楼的厨房及四楼,现在,魏某东要求魏某权搬出上述房屋,魏某权拒不搬出。2016年4月26日魏某东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魏魏某权权搬出房屋,返还一楼厨房及四楼房屋。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魏某东诉请弟弟搬离房屋该如何定性?
现存观点:
对于本案如何定性,确定案由,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案由定为还原物纠纷。理由是房屋的证件载明是原告魏英东的财产,被告魏德权的占有属无权占有,是侵权行为,应定侵权案由中的返还原物纠纷。
第二种观点认为,案由应定为占有物返还纠纷。理由是原告魏英东的占有物(房屋)被被告魏德权非法占有,现魏英东请求返还占有物,应定侵权案由中的占有物返还纠纷。
第三种观点认为,案由应定为借用合同纠纷。理由是亲弟弟魏德权婚前已居住原告魏英东的房屋,从亲情上讲是经过原告魏英东同意或事后追认的,否则,被告魏德权不可能在该房屋平安无事居住了24年。故实际上是被告魏德权借用原告魏英东的房屋居住了24年,应定合同案由中的借用合同纠纷。
尝试分析:
对于上述三种观点,本人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2011年修订版)的规定,返还原物纠纷是指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人返还该物的纠纷;占有物返还纠纷是指因占有物被他人非法侵占,占有人请求返还的纠纷;借用合同纠纷是指出借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出借物无偿交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在一定期限内或使用完毕后返还给出借人的合同,出借物可以为不动产。 由此可见,返还原物纠纷与占有物返还纠纷是侵权案由,借用合同纠纷是合同案由。两者有明显的区别,适用的法律不同,在处理案件中说理也不同。根据原告的诉状审查,审定被告魏德权的行为是侵权行为,还是合同行为才是案件定性的关键。
返还原物纠纷与占有物返还纠纷的最大区别是权利请求人不同。返还原物纠纷的权利人是物权的所有人,占有物返还纠纷的权处人是占有权人,不是物权所有人。占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是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可见,本案原告魏英东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不可能定性为占有物返还纠纷。
本案原、被告是亲兄弟,弟弟魏德权未成年前与哥哥魏英东同住,占用哥哥的房屋,是基于兄弟之间的亲情关系,哥哥魏英东没有理由造成未成年的弟弟魏德权居无定所。故可以审定被告魏德权占有原告魏英东的房屋居住,是完全经过原告的同意的。说明被告魏德权占用原告魏英东的房屋时不是侵权行为,而是根据双方的口头借用合同关系占有房屋。由于借用合同无约定借用期限,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用人返还出借物。所以笔者认定本案案由应定借用合同纠纷。
(赖德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