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审理的一起案件需要进行司法鉴定,能不能派员和我一起尽快去勘验一下。”2016年5月6日,苍梧法院的一名民事法官来到院技术科急切地请求。
“这起鉴定评估的费用共5万多,要顺利进行司法鉴定,必须先到现场勘验,确定先期的相关证据。”负责办理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工作的张宁法官如此说。为了促进案件尽快得以解决,他马上放下手头的工作,并和主办法官梁晟一道驱车来到案件标的物所在地。
这是一起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通过转让的方式,原告方甲从被告方乙手中得到了300多平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桩等地面附着物。后来,在原告方建房的过程中,因房子出现了裂缝,双方就合同条款的履行产生了争议。经过协商,双方都同意选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法官你们看,靠河边地面以下的这些桩都是我建的。”
“靠街边的桩基以上建筑是我建的。”双方当事人指着房子的桩柱、横梁、桩基等建筑,一一向两名法官进行说明。
“被告方,你同意原告方所说的吗?”“原告方,你同意被告方的陈述吗?”在双方当事人进行指认房子部分建筑物的时候,两名法官认真地聆听,不时予以询问,并一一就双方的言辞进行确认。
“我们同意将此证据作为案件的评估鉴定依据。”经过近一个小时的指认、询问、记录,双方当事人对指认内容达成了一致。
“我家里就要吃中饭了,顺便吃个便饭再走吧。”当事人不忍法官再奔赴一个多小时的路程才能吃上中饭。面对当事人的好意,法官们婉言谢绝了,他们整理好材料,在五月的生机中踏上了回程。
调解纠纷
(张宁 肖冬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