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被告方下落不明的民间借贷案件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6-05-09  分享到:

现阶段民事案件审判实践中,畏债、躲债、赖债者屡见不鲜,下落不明拒不应诉的情况日趋增多。因无法找到被告,而不得已进行公告,导致公告案件大量增加。万秀法院在2016年第一个季度的民间借贷公告案件,被告方下落不明的就大约占40%。这不仅不利于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关系事实的查明及判定,也不利于案件的最终执行,原告维权受阻,合法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社会纠纷也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因此对该问题进行一些探讨更具有现实意义。

一、被告下落不明的民间借贷案件的特点 

被告下落不明的民间借贷案件中,主体是个人的大约占90%,借贷关系发生的原因大多数都是做生意,资金周转不灵,并且高达80%以上的这类案件是没有任何抵押行为和担保行为。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最新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我院去年受理的这类案件中被告方是外地人的占20%。

二、被告下落不明的民间借贷案件的原因 

(一) 大量流动人口的存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流动速度明显加快,尤其是农村剩余劳动力外出务工的情况日趋普遍。原有的以家庭为单位,当事人居住地相对固定的格局被打破。由于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制度的不健全,使得被告的下落难以查找。 

(二)原告起诉不及时。原告多数基于与被告是亲属或朋友关系,故基于“和为贵”思想,在多次索要无果后,才向法院起诉,这时往往时过境迁,被告或变换住所,或外出务工,以致下落不明。 

(三)原、被告法律意识淡薄。多数原告为了高额利息不惜冒借款不能收回的风险。而有些被告自始就有恶意欠款的打算,其目的就是将原告的金钱占为己有。持这种心态的被告,往往拿到钱后便会远走他乡,逃避债务,待原告发现后,再向法院起诉时,被告已下落不明,难以查找。 

三、处理被告下落不明的民间借贷案件的相关对策 

(一)加强法制宣传。在全社会树立起诚信观念,加强对社会个人的投资风险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公民对民间借贷的风险意识。 

(二)可加强有奖举报措施的应用。将下落不明的被告的资料刊登在有关媒体上,并对及时向法院提供信息的人员予以一定的奖励,利用媒体的力量来增加司法的效率。 

(三)法院在审理时应对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制定统一的证据认定标准。对村委(居委)证明材料应当鉴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建议相关部门规范村委(居委)出具证明材料的格式和内容。证明材料除加盖集体组织印章外,还应该有盖章人、村委(居委)负责人的签字,进一步落实证明人责任,其证明内容中应对被告下落不明时间和原因予以说明。对于原告提供的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法院应进行严格的实体审查。虽然原告提供的被告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少数为当地乡(镇)政府、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的证明材料,虽然上述单位的证明具有一定的真实性及权威性,但法院仍应与更加熟知被告真实情况的邻居、近亲属作进一步的了解,以确认被告确实“下落不明”,从而减小法院在审判时及审判后面临的风险。

(四)建议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制度。比如建立登记回告制度,流动人口管理机关定期将流入与流出人口的情况回告原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以便司法机关掌握被告行踪,减少人口管辖的盲区。 

综上,被告下落不明案件的审理,应一方面注重原告的合法诉权的行使,另一方面要最大限度的保护被告的合法权利。通过立案、送达、举证、庭审等阶段的措施完善,更好的处理此类案件,从而提高办案质量,完善司法程序,以便对被告下落不明的民间借贷案件做出正面的社会评价。 

姜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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