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王某锦阻碍计生执法被拘留 起诉公安局违法及赔偿被驳回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08-07-29 分享到:
王某锦阻碍计生执法被拘留
起诉公安局违法及赔偿被驳回
2008年4月18日凌晨五时许,筋竹镇计划生育工作队一行多人到该镇横垌村第九村民小组开展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计划生育工作。当工作队到达超生对象王某锦(现年55岁,育有子女7人)家时,王某锦出来质问工作人员的身份与来意,工作队员表明了身份与来意,要求其主动落实缴交社会抚养费义务。王某锦即用粗言恶语谩骂工作队。计生工作队员劝导王某锦不要过于激动,王某锦不听劝告。工作队便对王暂不理会,随即去找同属于超生对象的王某锦之儿王某杰,以便于计生工作开展。王某锦见状先用身体阻挡计生工作队员去向而与计生工作队员发生推拉,王某锦见工作队人多阻挡不住,即顺手从旁边拿起一条长约1.6米的木棍向带队领导陈某某身上打去,由于陈避险及时,而未受到伤害。在陈附近现场的工作人员谢某、邓某等见状,迅速冲上前去将王某锦按倒并抢去其手中的木棍,后即报警。岑溪市公安局筋竹派出所接到报警后便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提取了王某锦的作案工具木棍一条,对王某锦以涉嫌妨碍执行职务,依法进行传唤。王某锦不接受传唤,派出所民警即采取了强制传唤措施,将王某锦传唤到筋竹派出所进行询问调查。经调查证实王某锦对计生工作队不满,进行谩骂并拿木棍欲打人被制服的事实。王的行为已经威胁计生工作队员人身安全,严重阻碍计生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不良影响。被告岑溪市公安局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日作出岑公(治)决字第42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王某锦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决定对王某锦行政拘留十日。询问笔录与处罚告知、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均经王某锦亲笔签名并盖指模予以确认,王某锦当日被送岑溪市拘留所执行拘留,同年4月27日因拘留期满被释放。2008年5月7日王某锦向岑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2008年4月18日凌晨五时许,搞计生的人天没亮影响其睡觉,在其起来还没有系好裤子就有一帮人过来将其按倒殴打,约半小时后,筋竹派出所的廖姓民警及一协警员到来用绳索反绑他到派出所,在派出所呕血要求送医院检查治疗不被获准。下午被送岑溪市公安局拘留所拘留10日。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岑溪市公安局对其实施的拘留行为违法,赔偿其人民币993.1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3000元并向其赔礼道歉。
岑溪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筋竹镇计生工作队在镇政府的组织下于2008年4月18日到筋竹横垌村九组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工作是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被告所作的处罚决定认定王某锦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主要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具备合法性,应予支持。王某锦认为其被计生队员殴打仅有其本人陈述无其他证据佐证,属缺乏证据,不予认定。王某锦认为岑溪市公安局处罚程序违法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由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故王某锦请求行政赔偿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精神损失赔偿不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畴之内,故王某锦精神损失赔偿的请求既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7月25日,岑溪法院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有关规定,判决确认岑溪市公安局2008年4月18日作出的治安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并驳回王某锦的赔偿和赔礼道歉诉讼请求。(傅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