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抚养费纠纷 儿子一年两度状告父亲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6-05-04  分享到:

5年前,80后”教师夫妻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儿子由女方自行抚养,男方适当时候承担部分抚养费房子归女方所有。5年后,因抚养费问题,年已10岁的儿子将父亲告上法庭,请求支付抚养费。法院判决孩子父亲每月支付450元抚养费后不久,儿子再次状告其父亲,请求增加抚养费至每月1000元。近日,藤县法院金鸡法庭审结该起抚养费纠纷。

儿子一告父亲  请求给付抚养费

现已10岁的小杰是一名小学生,其父亲高胜寒和母亲李飞凤都是人民教师。5年前,小杰的父母因感情问题而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小杰由其母亲自行抚养,父亲在适当时候支付部分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归小杰母亲所有。

在过去的5年里, 小杰一直随母亲生活,其父亲从未支付过半分抚养费。小杰认为其父亲没有尽到抚养的义务,故于2015年1月诉至法院,要求其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其能独立生活为止

藤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教育和抚养的义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故小杰要求其父亲给付抚养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指出,在离婚协议中,小杰父母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了处理,高胜寒将房屋分割给了李飞凤,但并没有处理孩子抚养费,虽然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但其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虽然高胜寒提出财产分割时房屋归李飞凤所有,已折抵了孩子抚养费,但李飞凤予以否认,因高胜寒没有证据证实房屋折抵孩子抚养费的主张,故对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为此,藤县法院金鸡法庭结合本地实际消费水平和被告高胜寒的收入情况,依法判决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50元。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梧州市中院予以维持。

儿子二告父亲    请求增加抚养费

判决生效后,小杰的父亲一直按月给付抚养费。2015年11月,因小杰被狗咬伤需打狂犬疫苗,小杰母亲就问小杰父亲给钱治疗,结果遭到拒绝。

小杰母亲认为,高胜寒每月支付450元的抚养费是按2014年的工资标准判决现在是2015年高胜寒的工资已经涨到每月4000多元,现在的物价居高不下,小杰正是长身体长知识的时候每月450元的抚养费已经不够小杰上学及生活开支的需要,为此,李飞凤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小杰诉至法院,要求小杰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在庭审过程中,小杰的父亲辩称,其每月支付的抚养费已经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如小杰患重大疾病,愿意支付其应承担的费用。其也愿意在下次支付抚养费时一并支付小杰打狂犬疫苗与做浅表肿物切除手术所需的费用

对于孩子的抚养,高胜寒认为双方均有义务,每月支付450元加上小杰母亲每月该支付的450元,每月900元的抚养费完全可以满足小杰正常的生活需要,法院的判决合情合理、有法可依。被告也承认,其月工资由去年的2000多元增加到3000多元,并不是增加抚养费的绝对主因,而是要看此时的抚养费是否能满足小杰正常的生活需要。

综上,高胜寒认为其儿子的诉请依法无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举证不能  诉讼请求遭驳回

法院审理查明,小杰现在藤县太平镇中心校读小学四年级,除早餐在校吃之外,平时基本是跟随母亲李飞凤在藤县太平镇中学校宿舍居住生活。被告高胜寒在藤县中学工作,多次调整工资后,每月应发工资大约4666元,每月实发工资大约3500元。小杰母亲李飞凤现在藤县太平镇中学工作,工资收入情况与被告高胜寒基本相同。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因此,决定是否增加抚养费,收入的提高仅仅是一个参考的因素,最主要是看子女的实际情况是否有必要增加抚养费。原告小杰现处于义务教育阶段,所需的教育费不多,平时长期随母亲在太平镇居住生活;小杰父母都是人民教师,经济收入相当因此,综合小杰的实际情况、父母的经济收入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被告每月支付450元抚养费给小杰能够满足其正常生活所需。本案中,小杰其父亲工资提高及支付的抚养费不够正常生活所需为由要求其父亲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而小杰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实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的情形。因此,对小杰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目前该案已生效。(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祝裕旺 祝敏英)

 

 

法条链接: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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