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打伤一年后诉赔 超时效诉请遭驳回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6-05-03  分享到:

男子因采矿问题与他人发生争执,被他人打成轻微伤而住院治疗,用去了医疗费4000多元。一年多后,该男子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7000元但最终遭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这又是为何呢?近日,藤县法院审结了该起健康权纠纷

2014年5月27日,因高岭土开采权属纠纷,被告李某飞与原告陈某生在藤县塘步镇某村的白泥场发生打架,原告受伤住院3天,共用去医疗费4000多元。经法医鉴定,原告的伤构成轻微伤被告李也因此被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200元。原告治疗出院后一直没有向被告主张过赔偿请求权。2016年1月13日,原告将被告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

庭审过程中,被告辩称,原告无理阻拦被告的车辆正常通行,有过错在先,再者其已经支付了3000医药费给原告。另外,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原告受伤治疗出院至今已超一年,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原告陈某生伤情被确认之日为2014年5月27日,其起诉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也应从该日起算,故诉讼时效届满之日为2015年5月27日。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陈某生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被告方也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予以驳回。为此,藤县法院作出判决,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请。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我国,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以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法院不予保护。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祝裕旺 黄丽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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